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20條 法規: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20條 本辦法除第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精神衛生法第五章施行之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