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11條 法規: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11條 當事人或關係人已委任代理人,而法院認仍有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者,不得選任該代理人為其程序監理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