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2條 法規: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2條 法院受理家事非訟事件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關係人於家事非訟事件聲請前,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者,法院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向聲請人發問或曉諭是否併為本案聲請,並告知未為本案聲請之法律上效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