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認可終止收養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命給付被收養人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二、命收養人協助完成被收養人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三、命收養人交付被收養人生活、教育或職業上所必需物品及證件。四、命收養人給付被收養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報酬。五、禁止處分被收養人之財產。六、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