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12條 法規: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12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九款之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核發禁止監護人處分財產之暫時處分;法院認為適當時,並得命聲請人提供擔保。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