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11條 法規: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11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之未成年人監護事件,得核發禁止監護人或原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財產或命為其他行為、不行為之暫時處分,並得核發前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暫時處分。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並應儘速優先處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