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88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四編 家事非訟事件 › 第一章 通則 第88條 裁定,得以下列方式告知之:一、由書記官於辦公處所告知之,並製作告知證書,經關係人簽名確認後附卷。二、經受裁定人或受告知人陳明之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之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