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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94條

對於抗告法院裁定之再抗告,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但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程序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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