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21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一編 總則 第21條 當事人或關係人已委任代理人者,法院除已無其他適當之人外,不得選任該代理人為其程序監理人。法院選任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為程序監理人時,該代理人已支領報酬者,不得再支領程序監理人之報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