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55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四編 家事非訟事件 › 第十三章 保護安置事件 第155條 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對於法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裁定有不服者,得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得繼續安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