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4條 法規: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4條 陳述人所在處所無遠距審理設備或設備不適當者,法院得利用陳述人所在地之遠距端機關(構)進行遠距審理;陳述人聲請以其所在處所進行遠距審理,而法院認為不適當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