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遠距審理:指家事事件之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依法參與程序之人(以下合稱陳述人),其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以下簡稱遠距審理設備)而得直接審理,法院認必要時,得以該設備進行審理、訊問或調解。
二、主法庭:指法院端進行遠距審理之法庭、調解室或其他適當處所。
三、延伸法庭:指主法庭外,在同一法院進行遠距審理之法庭、調解室或其他適當處所。
四、遠距端:指陳述人所在之延伸法庭、遠距端機關(構)及其他行遠距審理之處所。
五、機關(構):指設有遠距審理設備,並同意協助法院端進行遠距審理之其他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學校或其他適當之機關(構)。
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2條
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