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10條 法規: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10條 法院端於遠距審理開庭起始,應由審判長宣示全程錄音、錄影,且遠距端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攝影、錄音、錄影或播送。審判長於遠距審理中應注意開庭時同步傳送之聲音或影像有無遭竊錄或播送;如發現未經許可錄音、錄影或播送者,審判長應命其停止該行為,並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或停止播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