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16條 法規: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16條 法院應將負責前條事項之庭務員或專人及其代理人姓名、職稱、電話號碼函報司法院資訊管理單位;異動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