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44條 法規: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44條 調查或審理筆錄應由法官及書記官簽名;法官有事故時,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有事故時,僅由法官簽名,並分別附記其事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