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22條 法規: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22條 詢(訊)問少年前,應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但有急迫情況者,不在此限。前項通知,得以書面、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並應留存紀錄,以備查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