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2條 法規: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危險器械: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以外之槍砲、彈藥、刀械等危險器械。二、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指少年之親屬、家長、家屬、師長、雇主等,具有長期性或繼續性,且於少年法院、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處理少年事件時,得保護少年之人。三、其他適當之人:指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以外,得依事務性質,提供少年必要協助之人。 本條定義的名詞 危險器械 現在保護少年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