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詢(訊)問少年或告知法律所定應告知事項時,應以和藹懇切之態度、適當方式,及使用少年易於瞭解之用語為之,並使少年得自由表達意見。少年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少年不通曉詢(訊)問之人所使用之語言者,應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語言或多重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以文字、手語或其他適當方式詢(訊)問,少年亦得以上開方式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