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經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裁定駁回起訴或自訴者,於原告聲請時,應將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視為撤銷移送之裁定,法院應以適當方法通知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