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1條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或請求事件,法院於裁定確定前,得停止本案訴訟關於該營業秘密部分之審理。
- 第52條秘密保持命令裁定涉及營業秘密部分,應以代號或對應證據名稱編號之記載方式,特定應受保護之營業秘密。秘密保持命令裁定,不得以…
- 第53條關於聲請或請求撤銷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送達於聲請人、請求人及相對人。
- 第54條秘密保持命令經送達於相對人時,對其發生效力,且法院對於秘密保持命令不得為公示送達。法院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通知協商時,得曉…
- 第55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聲請人或請求人以外之人,聲請或請求發秘密保持命令者,應以裁定駁回。前項情形,法院誤為准許…
- 第56條當事人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或廢止原因,法院應自為判斷其權利有效性,不得以行政審查或行…
- 第58條專利權人向法院陳明依更正後之專利權範圍為請求或主張前,除別有規定外,應先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更正。專利權人向法院陳明依更正…
- 第59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關於智慧財產權有應予撤銷或廢止原因或更正專利權範圍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當事人…
- 第60條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之確定判決理由中,就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關於智慧財產權有應予撤銷或廢止原因或更…
- 第61條法院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向智慧財產專責機關調取之文件影本或電子檔案,應予當事人閱覽及陳述意見之機會。法院知悉前項文件影…
- 第62條法院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送達告知訴訟書狀於他方及他造者,受告知人得聲請閱覽、抄錄、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訴訟資料。法院知…
- 第63條關於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民事事件,其損害額之審理,應於辯論是否侵害權利後行之。但法院認為損害內容有先行或同時辯論之必要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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