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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35條查證人為實施查證,應速定實施查證之日期及時間,並通知法院。法院收受前項通知後,應速將實施查證之日期及時間通知受查證人。查…
- 第36條查證人有數人者,得共同製作查證報告書提出於法院。但意見不同者,應各別為之。查證報告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查證人姓名…
- 第37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聲請,聲請人應以書狀敘明理由及添具必要之證據,並以代號表明營業秘密內容之記載方式,特定其聲請範圍。…
- 第38條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公開之報告書內容,如涉及查證報告書記載之營業秘密,不得對受開示查證報告書以外之人公開。
- 第39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聲請,應以書狀為之。當事人以查證報告書聲明書證者,應於書狀具體記載其內容及添具所用書證之影本,提出…
- 第40條專家證人及鑑定人因參與訴訟程序,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個人隱私者,應保守秘密。
- 第42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等證據,涉及持有人之營業秘密,如予公開,有致該持有人受損害之虞者,持有人得…
- 第43條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之持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者,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意旨審酌情形,認舉…
- 第44條當事人或第三人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者,應以書狀記載下列要件事實,並釋明下列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一…
- 第45條當事人或第三人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出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書狀,應一併記載下列事項: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自然人,並應記載…
- 第46條聲請或請求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事件,依隨到隨分方式另行分案,並由本案繫屬法院辦理。刑事案件上訴最高法院中,而卷證已送交該法院…
- 第47條當事人或第三人經法院依本法第三十六第三項規定曉諭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無正當理由拒絕聲請者,他造或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對未受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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