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35條 法規: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相關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第35條 查證人為實施查證,應速定實施查證之日期及時間,並通知法院。法院收受前項通知後,應速將實施查證之日期及時間通知受查證人。查證人實施查證時,除協助查證之技術審查官外,非經受查證人同意,聲請人、代理人或其他第三人均不得在場。查證人因實施查證,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個人隱私者,應保守秘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