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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8條第二十三條至前條規定,於參加人準用之。
- 第29條法院及當事人為實現公正、迅速及經濟之審理,應有計畫進行訴訟程序。法院與當事人商定審理計畫前,得命兩造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
- 第30條專利權、商標權之權利有效性爭點,當事人未能釋明本法第十八條第七項但書之事由,逾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經他造同意就該攻擊或…
- 第31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書狀,應添具所用書證之影本,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或第三人。前項情形,他造或第三人認…
- 第32條法院為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前,得通知當事人、第三人或技術審查官,協商本法第十九條第五項之各款事項。法院未進行前項之協商…
- 第33條查證人應於收受本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裁定後五日內,以書面揭露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並由法院送達於當事人…
- 第35條查證人為實施查證,應速定實施查證之日期及時間,並通知法院。法院收受前項通知後,應速將實施查證之日期及時間通知受查證人。查…
- 第36條查證人有數人者,得共同製作查證報告書提出於法院。但意見不同者,應各別為之。查證報告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查證人姓名…
- 第37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聲請,聲請人應以書狀敘明理由及添具必要之證據,並以代號表明營業秘密內容之記載方式,特定其聲請範圍。…
- 第38條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公開之報告書內容,如涉及查證報告書記載之營業秘密,不得對受開示查證報告書以外之人公開。
- 第39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聲請,應以書狀為之。當事人以查證報告書聲明書證者,應於書狀具體記載其內容及添具所用書證之影本,提出…
- 第40條專家證人及鑑定人因參與訴訟程序,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個人隱私者,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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