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2條其他法院審理非智慧財產案件時,誤為適用審理智慧財產案件之特別規定,為違背法令,上級法院得據以廢棄或撤銷原裁判。
- 第23條第一審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未逾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得上訴第三審之數額,如於程序中為訴之追…
- 第24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事件,當事人向受託法院所為之訴訟行為,應由訴訟代理人為之。
- 第25條當事人自為起訴、上訴、聲請、抗告、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訴訟行為後,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遵期補正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其訴…
- 第26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未到場時,其所為之書面陳述或聲請,法院不…
- 第27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之事件及其程序進行中所生之其他事件,因專利權涉訟者,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亦得合併委任專利師…
- 第29條法院及當事人為實現公正、迅速及經濟之審理,應有計畫進行訴訟程序。法院與當事人商定審理計畫前,得命兩造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
- 第30條專利權、商標權之權利有效性爭點,當事人未能釋明本法第十八條第七項但書之事由,逾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經他造同意就該攻擊或…
- 第31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書狀,應添具所用書證之影本,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或第三人。前項情形,他造或第三人認…
- 第32條法院為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前,得通知當事人、第三人或技術審查官,協商本法第十九條第五項之各款事項。法院未進行前項之協商…
- 第33條查證人應於收受本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裁定後五日內,以書面揭露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並由法院送達於當事人…
- 第34條本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裁定經撤銷確定者,已實施之查證行為,法院不得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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