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細則所稱智慧財產法院,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所稱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指智慧財產法院之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本細則…
- 第3條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及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其範圍為:一、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
- 第4條智慧財產刑事案件,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款,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其範圍為:…
- 第5條智慧財產行政事件,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款及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其訴訟標的以專利法、商標法…
- 第6條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三款之強制執行事件,係指前條智慧財產行政事件所為命債務人為一定給…
- 第7條下列事件非屬智慧財產行政事件:一、行政事件之當事人雖為智慧財產專責主管機關,但該行政事件非以智慧財產法律規定為請求基礎者…
- 第8條法院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行遠距審理時,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全部或部分應到庭陳述之人,於法院以外之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其…
- 第9條法院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行遠距審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情形暫時休庭至狀況排除為止,或終止該次期日審理,並由書記官將該…
- 第10條智慧財產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認有必要時,得以裁定指定技術審查官,執行本法第六條所定之職務;合議案件應由合議庭裁定之。經指…
- 第11條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敘明該案件之種類及所需相關專業知識或技術,並檢附…
- 第12條技術審查官經指定協助訴訟及其他程序後,應即詳閱卷證資料,依下列方式執行職務:一、就當事人書狀及資料,基於專業知識,分析及…
- 第13條技術審查官於期日參與審理時,其姓名應載明於筆錄。技術審查官於期日中,經法院之許可,對於當事人、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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