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所定之第一審民事事件,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且不因訴之追加或其他變更而受影響…
- 第10條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者…
- 第11條前條第一項本文事件,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當事人提起上訴或抗…
- 第12條第十條第一項事件,除別有規定外,應由訴訟代理人為訴訟行為,始生效力。起訴、上訴、聲請或抗告,未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
- 第13條第十條第一項本文事件,訴訟代理人得偕同當事人於期日到場,經審判長許可後,當事人得以言詞為陳述。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
- 第14條訴訟代理人所為或對其所為之訴訟行為,直接對當事人本人發生效力。但訴訟代理人所為自認或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
- 第15條第十條第一項本文及第十一條第一項之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
- 第16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之專利權涉訟事件,經審判長許可者,當事人亦得合併委任專利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
- 第17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於參加人準用之。參加人律師及專利師之酬金,不計入訴訟或程序費用。
- 第18條法院審理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事件,或其他事件因案情繁雜或有必要時,應與當事人商定審理計畫。前項審理計畫,應…
- 第19條專利權侵害事件,法院為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得依當事人之聲請選任查證人,對他造或第三人持有或管理之文書或裝置設備實施查證。…
- 第20條與當事人或第三人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查證人。查證人應於收受前條第五項裁定後五日內,以書面揭露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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