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裁判。
但有必要時,得於刑事訴訟裁判後六十日內裁判之。
對於簡易程序之附帶民事訴訟第二審裁判上訴或抗告於第三審法院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至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