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24條 法規: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第24條 前條第三項情形,受查證人逾期未聲請,或未經法院裁定禁止開示查證報告書者,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查證報告書或其電子檔案之全部或一部,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查證報告書全部或一部之繕本、影本、節本或其電子檔案。除前項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