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第五項裁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
一、發生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定情事。
二、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前條第二項揭露規定,而有影響查證人之客觀性或公正性之虞。
四、因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之利害關係,而有影響查證人之客觀性或公正性之虞。
前項情形,當事人或第三人得於知悉之日起七日內,向法院聲請撤銷第十九條第五項之裁定。
前二項撤銷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駁回第二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21條
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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