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13條 法規: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第13條 第十條第一項本文事件,訴訟代理人得偕同當事人於期日到場,經審判長許可後,當事人得以言詞為陳述。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當事人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委任,或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未到場者,視同不到場。第一項情形,當事人得自為下列訴訟行為:一、自認。二、成立和解或調解。三、撤回起訴或聲請。四、撤回上訴或抗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