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11條 法規: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第11條 前條第一項本文事件,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當事人提起上訴或抗告依前項規定聲請者,原審法院應將訴訟卷宗送交上級審法院。第一項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