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9條 法規: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9條 前二條規定,於法院決定行遠距審理時,得隨同寄發期日通知書檢附筆錄簽名頁、結文或各項費用之申請書兼領據紙本,由陳述人於遠距審理中或結束後,在筆錄簽名頁、結文或申請書兼領據上簽名,依法院端指示以科技設備傳送或將該筆錄簽名頁、結文或申請書兼領據畫面截圖存檔後辦理,並應列印附於卷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