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259-1條 法規:行政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強制律師代理事件適用範圍辦法相關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 第一章 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 第259-1條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或廢棄原判決自為裁判時,法官對於裁判之主文或理由,已於評議時提出與多數意見不同之法律上意見,經記明於評議簿,並於評決後三日內補具書面者,得於裁判附記之;逾期提出者,不予附記。前項實施之辦法由最高行政法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