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9條經廢棄原判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最高行政法院應就該事件自為判決: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原判決,而事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二、因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而廢棄原判決。三、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