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254條 法規:行政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 第一章 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 第254條 除別有規定外,最高行政法院應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或遺漏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最高行政法院得斟酌之。行言詞辯論所得闡明或補充訴訟關係之資料,最高行政法院亦得斟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