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253-1條 法規:行政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 第一章 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 第253-1條 言詞辯論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之。言詞辯論期日,被上訴人、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當事人一造之訴訟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者,得依職權由到場之訴訟代理人辯論而為判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場者,得不行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