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253條 法規:行政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 第一章 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 第253條 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行言詞辯論: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有以言詞辯明之必要。二、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有以言詞說明之必要。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前項言詞辯論實施之辦法由最高行政法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