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237-16條 法規:行政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強制律師代理事件適用範圍辦法相關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四章 收容聲請事件程序 第237-16條 聲請人、受裁定人或移民署對地方行政法院所為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不服者,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抗告程序,除依前項規定外,準用第四編之規定。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已確定,而有第二百七十三條之情形者,得準用第五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