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29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 第230條前條第二項之訴,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屬於地方行政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或交通裁決事件者,應改依通常訴訟程序或…
- 第231條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以言詞起訴者,應將筆錄送達於他造。
- 第232條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簡易訴訟程序之審理,當事人一造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與法院相…
- 第233條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與訴狀或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筆錄一併送達於他造。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行言詞辯論終結者,指定宣示判決…
- 第234條判決書內之事實、理由,得不分項記載,並得僅記載其要領。地方行政法院亦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
- 第235條(刪除)
- 第235-1條(刪除)
- 第236條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 第236-2條(刪除)
- 第237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第四百三十一條及第四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章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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