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8條 法規: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8條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職前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其中理論課程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實務課程佔總成績百分之六十。前項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不予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