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6條 法規: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6條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如以請假方式在職參加訓練者,由原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規定辦理。訓練期間不支薪,於理論課程期間供膳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