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4條 法規: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4條 受訓人員之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理論課程請假應經司法院核准;實務課程請假應經訓練之行政法院院長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