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13條 法規: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13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