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4條 交由郵務機構送達之傳票,應加具封套,並納足所需資費與回執費,用掛號及附郵務送達證書為之。前項封套應載明者,除交付送達之法院或檢察署名稱外,限於應受送達人之姓名及地址;採用窗式封套者,其姓名及地址應顯示於正面透明欄內,並注意妥適密封,避免遭他人開拆或窺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