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法院或檢察署已知或可得而知應受送達人與利害相反之訴訟關係人之住居所相同,或應受送達人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為利害相反之訴訟關係人時,應在傳票封套上書明該訴訟關係人之姓名及不得由其代收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