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交由郵務機構送達少年刑事案件之少年、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依法不得揭露足資識別個人身分資訊之人之傳票,不得使用窗式封套,且封套正面不得顯示法院或檢察署名稱、案號及案由,送達證書應刪除案由,僅保留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