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100條 法規:國民法官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則 第100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拒絕宣誓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備位國民法官經遞補為國民法官,拒絕另行宣誓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