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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01條

無正當理由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國民法官不於審判期日或終局評議時到場。
二、國民法官於終局評議時,以拒絕陳述或其他方式拒絕履行其職務。
三、備位國民法官不於審判期日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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