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55-38條下列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一、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
- 第455-39條聲請訴訟參與,應於每審級向法院提出聲請書狀。訴訟參與聲請書狀,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本案案由。二、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
- 第455-40條法院對於前條之聲請,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
- 第455-41條訴訟參與人得隨時選任代理人。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於訴訟參與人之代理人準用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至…
- 第455-42條代理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
- 第455-43條準備程序期日,應通知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
- 第455-44條審判期日,應通知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
- 第455-45條多數訴訟參與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全體或一部訴訟參與人參與訴訟。未依前項規定選定代表人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限期…
- 第455-46條每調查一證據畢,審判長應詢問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有無意見。法院應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以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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