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55-45條 法規:刑事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七編 之三被害人訴訟參與 第455-45條 多數訴訟參與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全體或一部訴訟參與人參與訴訟。未依前項規定選定代表人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限期命為選定,逾期未選定者,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前二項經選定或指定之代表人得更換、增減之。本編所定訴訟參與之權利,由經選定或指定之代表人行使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